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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去两年违犯《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》 (第56章)、《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》 (第59章)、《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》 (第509章) 及其附属规例的定罪纪录
过去两年违犯《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》 (第56章)、《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》 (第59章)、《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》 (第509章) 及其附属规例的定罪纪录 告示: (1) 定罪纪录将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四星期内更新。 (2) 定罪纪录不会包括正复核/上诉中的案件。 (3) 根据《个人资料(私隐)条例》(第486章) 的规定,个人被定罪者的姓名将不会被披露。 (4) 如传票所展示的资料仅包含英文,该资料将以英文显示。